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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牌政策落地 3月26日零时起实行

杭州湾写字楼网    来源:浙江在线        浏览:

   愈传愈盛的杭州"限牌限行令”经历了多个传言版本后,3月25日尘埃落定。晚上7点,杭州在市政府第一会议室举行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和机动车限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26日零时起小客车实行"限牌”
   新车号牌需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会上,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自3月26日零时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自3月26日零时起至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安机关部门于3月2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截至3月2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杭州"错峰限行”时间延长
   外地号牌受管制

   市政府还决定自5月5日上午7:00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错峰限行”时段:工作日的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6:30—18:30时段。

   "错峰限行”范围:

   1、浙A号牌机动车

   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2、非浙A号牌机动车

   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它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错峰限行”规则:

   浙A号牌机动车

   在工作日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牌照)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对应规则为:
   星期一: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5和0禁止通行;

   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期间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其他规定

   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尾号实施"错峰限行”。

   下列车辆不受限行

   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车、城市快运车辆;

   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钱修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关于征求《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我局拟定了《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至4月9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和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cb.gov.cn)发布。

   信函请寄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
   邮政编码:310014
   传真:0571-85889996
   网络邮件请发至:hzsjtysj@foxmail.com
   联系电话:0571-96520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获取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6.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1.6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建委、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及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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