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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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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8] 号),规范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经研究制定并公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4日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

为了进一步搞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制定引导基金业务流程如下:

一、阶段参股业务流程。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下设立全资子公司——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技创投公司),由高科技创投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与阶段参股合作者正式签订《阶段参股合作协议》。高科技创投公司要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合作项目商务接洽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地方创业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报经杭州市发改委备案。

境内外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公司有意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直接与杭州高科技创投公司联系接洽。

(二)筛选。高科技创投公司对有意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符合我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作对象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三)接触、洽谈、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高科技创投公司与筛选出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接触,洽谈合作意向,在合作项目立项后,拟定合作方案,并立即进行尽职调查。

(四)确定合作意向方案。高科技创投公司对于经尽职调查确认符合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对象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作要求进行基础性谈判,确定合作意向方案,经高科技创投公司对合作意向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后,双方签订《阶段参股合作意向书》。

(五)评审。高科技创投公司须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将《阶段参股合作意向书》报管委会审查决定前,由高科技创投公司按照评审规程(评审细则另定),对上报的《阶段参股合作意向方案》进行评审。评审规程如下:

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暂定为7人,其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各一名;杭州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协会代表及社会专家3人。

2、评审方式。采取评审会议票决制度,高科技创投公司需提前五天将评审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各评审委员。评审结果采用署名票决制,合作意向方案评审通过须经半数以上评审委员表决同意。

3、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在市级以上媒体(报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六)审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和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高科技创投公司向"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送达"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管委会审定批准。

(七)实施。经管委会批复后,合作各方签定《阶段参股合作协议》,由高科技创投公司依据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实施。

(八)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高科技创投公司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根据事前约定拥有对参股企业的监督权。高科技创投公司对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资金去向及投资绩效等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由高科技创投公司向"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先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九)退出。高科技创投公司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股权的退出工作,在引导基金退出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根据《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阶段参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股权转让等具体工作。

二、跟进投资业务流程。杭州市投资控股公司和杭州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杭控和财开公司)要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分别设立国有全资子公司——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引导基金。两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投资主体身份与跟进投资合作者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与被跟进投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商务接洽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洽谈。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地方创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报经杭州市发改委备案。

合作方的境内外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公司有意向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可以直接与市、区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商议洽谈。

(二)方案确定、评审和实施。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须对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财务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筛选、立项调查、尽职调查等程序,确定各方(包括市区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被投资企业)合作意向方案,按照公司内部决策委员会决策程序审定后,签定《跟进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书须报备"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管理。杭州通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对跟进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20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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